塞浦路斯公司

作为欧盟国家塞浦路斯
拥有非常有利的税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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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鼓励政策

自塞浦路斯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以来,其司法体系的形象已有了很大提升。

随着新税收立法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包括3项修正法律,最后一项于2004年11月生效)及“离岸制度”的废除,塞浦路斯制定了一套完全符合欧盟(EU)、经合发展组织(OECD)、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和金融稳定论坛(FSF)规定的简化、高效且透明的税务体系。

因此,对欧盟和非欧盟的客户来说,塞浦路斯已然成为了一个稳定、“非离岸”、有税收竞争力的欧盟司法体系,并有令人心动的税务规划潜力。

  • 总体来说,塞浦路斯是一个非离岸的“最低税率欧盟司法体系”。其10%的标准公司税率(对船运公司为0%、对海事管理公司为4.25%)在欧盟中是最低的,其“非离岸司法体系公司税率”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最低的。现今,对各种控股、金融、特许和贸易公司来说,塞浦路斯司法体系将会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 但是,塞浦路斯最大的资产是其友好及有利于投资人的税务部门,他们长期以来一直给予外国投资人热情友好的帮助。
  • 我们接受赚取微薄差价的方式,因此,可以轻易有效地利用很多合法的税务规划战略以降低在塞浦路斯的税率…甚至可以远远低于10%。
  • 塞浦路斯公司账目允许离岸公司发票,且向离岸公司的付款无需缴纳代扣所得税(税务规划点)。
  • 有机会获得事前税务裁定。
  • 无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定。
  • 无特别的物资要求。
  • 由于能够在塞浦路斯进行欧盟增值税登记,因此有附加的商业价值和金融利益。
  • 因为所有类型证券的处置过程中都会产生利润,证券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免税活动,无论该利润是否构成公司贸易活动的一部分或者具备资本性质。
  • 塞浦路斯公司、分公司和合伙公司的外国受益人无需为超过相关法人实体已支付或应支付金额的股息或利润缴纳额外的税款。
  • 不会对非塞浦路斯常驻之公司在“塞浦路斯境外产生的利润”征税-即帮助其在塞浦路斯避税-(在塞浦路斯境外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塞浦路斯注册公司)-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欧盟离岸避税工具”。
  • 海事管理公司的税率为4.25%,其船运收入免税。对超过20.000 CYP (35.000 EURO)的收入执行最高30%的较低个人所得税率,且对海外就业和非本国居民在塞浦路斯首次就业的人士进行实质性税务减免。
  • 较低的社保缴费率(薪水总额的6.3%)-雇主向各种基金缴费总额占员工薪水总额的10%,而员工仅需自己缴纳6.3%。
  • 除在塞浦路斯的房地产外,无需缴纳资本盈余税或净值税。
  • 充分利用已被塞浦路斯税务立法吸纳的欧盟各种优惠指令。
  • 广泛且非常优惠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 DTT网络中有吸引人的常驻机构(PE)规定和优惠的PE规定可用。
  • 集团内可进行合并、接管和其他形式的重组,而无需承担税务后果。
  • 在不考虑双重征税协定需要缴纳之外国税的情况下,向所有塞浦路斯公司提供单边税收减免。
  • 税收损失可无限结转,也可作为集团减免加以放弃。
  • 为贷款成本减扣利息。
  • 低税率-对公司设施征收的税款。
  • 相比欧盟其他司法体系,金融和专业服务提供的金融和专业服务物美价廉。在专业服务重复收取的费用(行政管理、会计和税务合规)方面,差别更为明显,估计仅为西欧国家费用的35-40%!说明:客户很容易被大多数欧洲司法体系中报出的低启动费用所误导,因为如果算上重复收取的费用,最终的总费用会非常高昂!

欧盟指令、塞浦路斯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 荷兰、卢森堡和其他传统的控股公司司法体系目前面临着一位新的强大竞争对手。随着加入欧盟的步伐越来越近,相比其他传统司法体系,越来越多的客户愿意选择在塞浦路斯建立其控股公司。但是,有时也可将塞浦路斯与其他司法体系(如荷兰和卢森堡)相结合,而非代替,以获得最大效益。
  • 利用已通过塞浦路斯法律的各种欧盟指令(已被塞浦路斯法律有效地“复制”、吸纳的部分,且其收益被扩展至第三国居民):
      1. 母公司/子公司指令(股息所得无代扣所得税、无过渡期[立即生效]、无最低参与份额[控股限制]、无最低控股期限、根据情况免除股息扣税、对国外代扣之税款进行课税扣除)。
      2. 利息/特许权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无代扣所得税、无过渡期[立即生效]、特许权要求25%最低参与份额[控股]、无最短控股期、根据性质对利息征税、按照公司税收收取特许权、对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课税扣除)。
      3. 合并指令(常驻和非常驻公司之任何形式的重组、合并、资产分割、转移和股份交换不会产生任何税务)。
  • 塞浦路斯有广泛且优惠的双重征税协定(DTT)网络。目前有40份DTT协定生效并另外有39份协定正在洽谈。这里必须要注意,塞浦路斯比某些与其处于竞争关系的欧盟司法体系DTT数量少,但在多数情况下,塞浦路斯提供DTT比其竞争对手之协定更加优惠,如俄罗斯、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和整个东欧以及中东等。此类协定与塞浦路斯公司支付的较低总税费一起,为岛内国际税务规划创造可能。
  • 塞浦路斯签订的很多双重征税协定降低或免除了对在合同期支付或发生股息、利息和特许权或资本盈余的外国代扣税,有些还包括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非常优惠的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是一种收款方可用的课税扣除,比在塞浦路斯缴纳的实际税款高。在与加拿大、中国、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丹麦、埃及、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马耳他、毛里求斯、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泰国、英国和前南斯拉夫签订的协定中都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

塞浦路斯控股公司

除税务系统、DTT网络和采用欧盟指令的一般特点外,对塞浦路斯控股公司优惠的税务系统还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 参股免税:
    1. 对国外股息免税(假设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中保持最低1%的控股。请注意,如果支付股息的非常驻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超过50%的投资活动,则该免税政策不适用-被动收入-且海外税负显著低于塞浦路斯的税负[(税务部门实际解读为低于5%“法定税率”)]且无其他规定、最低控股期限、最低投资阈值等)。
    2. 证券销售或转让无需缴纳资本盈余税,且盈余免缴所得税(除非盈余来自在塞浦路斯拥有房产的公司之股份处置-仅包括与塞浦路斯特定房产有关的盈余)。此外,塞浦路斯境外常驻机构(PE)的利润也可免税,其损失可按照塞浦路斯收入抵消(如果该PE开展超过50%的投资活动,该免税也不适用-被动收入-且海外税负显著低于塞浦路斯税负)。该免税政策(PE)与利用塞浦路斯有些DTT协定一起,可实现PE利润避税。
  • 规则简单,无需额外和某些复杂且昂贵的税务架构建设,即可规避反避税规定,因为在股息或资本盈余的情况下,通常指关于与其他司法体系的事项。
  • 对向外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征收较低水平的税务或免征代扣所得税(与收款人所属国籍或居住国(甚至离岸司法体系)或是否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无关,对股息和利息免征代扣所得税;对在塞浦路斯以外行使权利支付的特许权不征收代扣所得税,如果在塞浦路斯行使权利(根据DTT和欧盟指令),征收10%,对影视类收入征收5%(根据DTT和欧盟指令))。
  • 此处请注意,相比其他“重要”控股公司司法体系,仅塞浦路斯和英国有0%的股息代扣所得税(DWT),而且还无需复杂且昂贵的DWT“向外架构建设”。相比其他控股公司司法体系,这是塞浦路斯的一项重要竞争优势。
  • 对参与或对塞浦路斯控股公司自身进行清算不征收资本盈余税或所得税。
  • 塞浦路斯控股公司存续期间不征收净值税(如上所述,无资本盈余税)。
  • 税收损失可无限结转,也可作为集团减免予以放弃。
  • 集团内可进行各种合并、接收和其他形式的重组,无需承担税务后果。
  • 对所有塞浦路斯公司授予所缴纳外国税收的单边税务减免,与是否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无关
  • 无资本化不足的相关规定
  • 有限的反避税规定
  • 可提供借贷成本利息扣除
  • 无严格的CFC立法
  • DTT网络中有吸引人的常驻机构(PE)规定和优惠的PE规定可用
  • 无特别的物资要求
  • 控股公司无需承担VAT登记和合规义务
  • 低税率-对公司设施征收的税款
  • 无“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定
  • 有机会获得事前税收裁定
  • 专业/金融服务费用水平低

总而言之,塞浦路斯税务系统提供以下优势服务:

  • 依据外国代扣所得税较轻税率或零税率,提取国外股息(以母公司/子公司指令为准,或若该指令不可用,则遵循双重征税协定)。
  • 以零税率公司税或国防特殊贡献(当地代扣所得税)或任何其他当地税收方式(根据极易满足的反避税规定之条款)收取外国股息,即“国内控股活动未避税的一家欧盟控股公司”。
  • 以股息代扣所得税零税率的标准向非常驻股东分配可用利润,与司法体系或未签订DTT(甚至离岸司法体系)无关。
  • 允许以公司和资本盈余零税率的标准,通过外国公司股份处置实现资本盈余,与控股期限和股东比例无关,并对控股公司自身的清算不征收资本盈余税。

塞浦路斯(集团)金融和特许权公司

除税务系统、DTT网络和采用欧盟指令的一般特点外,对塞浦路斯(集团)金融和特许权公司优惠税务系统还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塞浦路斯(集团)金融公司的重要特点:

  • 无利息代扣所得税(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或利息和特许权指令
  • 较低的总体税负
  • 有机会对应税收入扣除利息开支
  • 在“背靠背”融资中,无资本化不足的相关规定或此类规定不适用
  • 无与贷款融资支付利息相关的利息代扣所得税,与司法体系或未签订DTT(甚至与支付给离岸司法体系的利息)无关
  • 税务部门要求的合理“利润”水平
  • 专业/金融服务费用水平较低

塞浦路斯特许权公司的重要特点:

  • 对授予塞浦路斯公司的特许权,不征收或降低征收其代扣所得税(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或利息和特许权指令)
  • 较低的总体税负
  • 特许权款项税务扣除
  • 对知识产权投资进行有效的税务减值
  • 对塞浦路斯境外行使的特许权,不征收代扣所得税,与司法体系或未签订DTT无关(包括离岸公司)-通常情况下
  • 中立的VAT处理
  • 税务部门要求的合理“利润”水平
  • 立法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且塞浦路斯参与签订了各种国际协议
  • 专业/金融服务费用较低

请联系我公司办事处人员,开始组建一家在塞浦路斯注册的公司,并获得在岸、低税欧盟司法体系的各种优惠。只需填写下面的联系表,或发送电子邮件 contact.cn@fbscyprus.com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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