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试图将收入和盈余征收税款最小化的国际架构都会对其控股公司之所处位置给予重要的考虑。可以确定一点,那就是,能满足所有投资人或者他们的投资需求的理想控股公司司法体系只有一家。在最终确定控股公司司法体系前,投资人需要考虑很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
然而,荷兰、卢森堡和其他传统的控股公司司法体系目前面临着一位新的强大竞争对手的挑战。随着加入欧盟的步伐越来越近,相比其他传统司法体系,越来越多的客户愿意选择在塞浦路斯建立其控股公司。但是,有时也可将塞浦路斯与其他司法体系(如荷兰和卢森堡)相结合,而非代替,以获得最大效益。
Gassner博士、教授(维也纳大学税务主席和国际财政协会主席)等新锐税务专家们都认为塞浦路斯是目前世界上最优惠和多功能的“控股公司所在地”之一。
为认识塞浦路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司法体系的价值,有必要将主要的传统控股公司“最优性标准”(列出如下)与塞浦路斯控股公司制度提供的优惠(也列出如下)进行比较:
控股公司最优性标准
控股公司可在集团内履行下列职能:
- 享有运营(“opcos”)和非运营集团公司中的资产所有权/参与份额利息
- 资本和股东价值累积
- 业务部门合并(包括合并的IFRS财务报表)
- 资产保护/风险防范
- 从运营公司(“opcos”)收取股息
- 向股东分配利润
- 将资本再投资至新项目中
为达到解释说明的目的,该公司最好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司法体系常驻机构:
(只列出了一些与税收相关的主要标准-非完整清单)。
- 可以降低甚至以零税率的标准抽提国外股息的外国代扣所得税-在选择控股公司司法体系时,客户需要考虑特定国家的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条件,以便降低外国代扣所得税。高税收司法体系通常不会与离岸司法体系签订双重征税协定。因此,如果利用离岸(非塞浦路斯)公司拥有在高税收司法体系内的股份,很可能会被征收高额代扣所得税从而增加税负,而不是降低税负。
- 可在该控股公司所在国以较低甚至零利率对国内公司或以其他税率对外国股息进行征税-客户不仅应规划在可以降低代扣税接收外国股息的司法体系建立控股公司,还需考虑以确保此类股息不会在控股公司所在国被征收高额税款。
- 允许以较低甚至零利率的代扣所得税率向非常驻股东分配可用利润-需要考虑为控股公司选择的司法体系不应向该公司股东分配所得收入征收额外的代扣所得税。
- 允许以较低甚至零利率的国内外公司盈余税税率实现通过外国公司股份处置获得的资本盈余-所有主要的控股公司司法体系都为外国公司股份处置提供对控股公司实现的盈余免税。
- 控股公司自身清算免税。
塞浦路斯控股公司制度
除税务体系(请参阅《为什么选择塞浦路斯?》)、DTT网络和采用欧盟指令的一般特点以外,税务系统中有关塞浦路斯控股公司的重要优惠措施如下:
- 参股免税:
- 对外国股息免税(如果保持在支付股息公司中最低1%的持股比例。还请注意,如果支付股息的非常驻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开展超过50%的投资活动,则该免税政策不适用-被动收入-且海外税负显著低于塞浦路斯的税负[(税务部门实际解读为低于5%“法定税率”)]且无其他规定、最低控股期限、最低投资阈值等。)
- 证券销售或转让无需征收资本盈余税,且盈余可免缴所得税(除非盈余来自在塞浦路斯拥有房地产的公司股份处置-范围仅包括与塞浦路斯特定房地产有关的盈余)此外,塞浦路斯境外常驻机构(PE)的利润也可免税,其损失可按照塞浦路斯收入抵消(如果该PE开展超过50%的投资活动,该免税政策也不适用-被动收入-且海外税负显著低于塞浦路斯税负)。该免税政策(PE)与利用塞浦路斯有些DTT协定一起,可实现PE利润避税。
- 规则简单,无需额外和某些复杂且昂贵的税务架构建设,即可规避反避税规定,因为在股息或资本盈余情况下,其通常指关于与其他司法体系的事项。
- 对向外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征收较低水平或免征代扣所得税(与收款人所属国籍或居住国(甚至离岸司法体系)或是否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无关,对股息和利息免征代扣所得税;对在塞浦路斯以外行使权利支付的特许权不征收代扣所得税,如果在塞浦路斯行使权利(根据DTT和欧盟指令),征收10%,对影视类收入征收5%(根据DTT和欧盟指令))。此处请注意,相比其他“重要”控股公司司法体系,仅塞浦路斯和英国有0%的股息代扣所得税(DWT),因此,还无需复杂且昂贵的DWT“向外架构建设”。相比其他控股公司司法体系,这是塞浦路斯的一项重要竞争优势。
- 对参与或对塞浦路斯控股公司自身进行清算不征收资本盈余或所得税
- 在塞浦路斯控股公司存续期间不征收净值税(如上所述,无资本盈余税)
- 税收损失可无限结转,也可作为集团减免被放弃
- 集团内可进行各种合并、接收和其他形式的重组,无需承担税务后果
- 对所有塞浦路斯公司授予所缴纳外国税收的单边税务减免,与是否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无关
- 无资本化不足的相关规定
- 有限的反避税规定
- 提供对借贷成本的利息减免
- 无严格的CFC立法
- DTT网络中有吸引人的常驻机构(PE)规则和优惠的PE规定可用
- 无特别的物资要求
- 控股公司无需承担VAT登记和合规义务
- 低税率-对公司设施征收的税款
- 无“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定
- 可能获得事前税收裁定;专业/金融服务费用低
总而言之,塞浦路斯税务系统提供以下优势服务:
(a) 依据外国代扣所得税较低税率或零税率,提取国外股息(以母公司/子公司指令为准,或若该指令不适用,则遵循双重征税协定)
(b)以零税率公司税或国防特殊贡献(当地代扣所得税)或任何其他当地税收方式(根据极易满足的反避税规定之条款)收取外国股息,即“国内控股活动未避税的一家欧盟控股公司”。
(c)以股息代扣所得零税率向非常驻股东分配可用利润,与司法体系或未签订DTT(甚至是离岸司法体系)无关。
(d)允许以公司和资本盈余零税率的标准,通过外国公司股份处置实现资本盈余,与控股期限和股东比例无关,并对控股公司自身的清算不征收资本盈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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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结构可通过合法手段减轻客户的税务负担。可根据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有些架构在技术上很复杂,可以在与Focus商务服务公司董事的会议上对其进行理想化讨论。
注意:我司董事经常连续出差至很多国家与现有和潜在客户及其合作伙伴开会。
请联系我公司办事处人员,开始组建一家在塞浦路斯注册的公司,并获得在岸、低税欧盟司法体系的各种优惠。只需填写下面的联系表,或发送电子邮件 contact.cn@fbscyprus.com 联系我们。